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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观福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观福,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黎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782号之一原告:陈观福,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碧霞,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政和南路。法定代表人:郭建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女,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广东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伦新路15号龙基豪庭22号铺。法定代表人:郑顺枝。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泳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黎明,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观福与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观福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观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观福撤回对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胡柔燕审 判 员  朱士伟人民陪审员  余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彩德廖秀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