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魏景春与丁元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景春,丁元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魏景春,男,汉族。被执行人:丁元庆,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景春与丁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9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景春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4200元,执行费00元(本案应执行标的1142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142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