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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任善龙与南京慧致星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善龙,南京慧致星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783号原告任善龙,男,汉族,1994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南京慧致星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55526727B。法定代表人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善龙诉被告南京慧致星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善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善龙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