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泊头市天顺纸纸品有限公司、田向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天顺纸纸品有限公司,田向农,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214号申请人:泊头市天顺纸纸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田向农,男,1976年11月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王桂英,女,成年,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泊头市天顺纸纸品有限公司与田向农、王桂英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田向农、王桂英的银行存款26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