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仲恒与黄颜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仲恒,黄颜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1150号原告:黄仲恒,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炳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颜梦,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原告黄仲恒与被告黄颜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愿意还款,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原告有权��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仲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仲恒负担。审判员 王炳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