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曾用,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瑞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6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机豫U×××××号牌轿车,沿济源市五龙口镇莲马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尚庄村村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的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复印件,血醇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范红海人民陪审员 卫志旭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