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兴洪与李顺华、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兴洪,李顺华,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2执10号申请人郑兴洪,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住四川省冕宁县。被执行人李顺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住四川省九龙县。被执行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兴洪与李顺华、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及股权情况,组织执行人员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实地调查被执行单位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财产状况,并到云南耿马孟定划拨被执行单位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账户仅有存款105875.00元。至此,该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告知申请人及代理律师,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2执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东旦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