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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行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徐欣行政公安其他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终357号上诉人徐欣,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徐欣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行初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查明:徐欣于2017年6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下“杨浦公安分局”)作出的沪公(杨)(江)家暴告字[2017]001号《家庭暴力告诫书》。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徐欣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对徐欣的起诉不予立案。徐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对杨浦公安分局所作沪公(杨)(江)家暴告字[2017]001号《家庭暴力告诫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该《家庭暴力告诫书》并非行政处罚,也未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韩瑱审判长  姚倩芸审判员  王 兵审判员  沈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