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金俤、高美官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金俤,高美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邹金俤,男,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高美官,男,194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执行人邹金俤与被执行人高美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美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邹金俤借款50000元并承担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邹金俤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处置人林引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进行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本院经向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美官的存款;经向房管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美官的房产信息,经向国土资源局调查,高美官在龙门有一处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处置该房屋;经向公安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美官的相关信息;已将被执行人高美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管局回馈信息、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美官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添津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丽贞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