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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周茂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周茂,周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23号。组织机构代码84710507-8。代表人:沈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茹秋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茂,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执行人:周银发,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永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茂、周银发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周茂、周银发的下落,结果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院依法委托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调查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回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茂、周银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