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99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双园,女,汉族,1988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汲水乡小段庄行政村石楼村***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88********。被申请人:石某,男,汉族,1989年1月3日生,住郸城县。原告王双园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豫1625民初29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申请人石某银行存款102365.1元,期限为一年。王双园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双园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石某银行存款102365.1元,期限为一年的冻结。本案申请费1031元,由申请人王双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新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