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执异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案外人高玉珍宋明芯与申请执行人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异294号案外人:高玉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堵婧,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案外人:宋明芯。法定代理人:高玉珍,系其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堵婧,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号云南海归创业园*幢**楼*****号。法定代表人:艾青龙。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鸿城广场**层**号。法定代表人:李胜江。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住所地:禄劝屏山镇咪油村委会。负责人:戴惠荣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2016)云01执285号]一案中,案外人高玉珍、宋明芯对查封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名下的禄劝县世纪中心8栋2单元310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中,案外人高玉珍、宋明芯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高玉珍、宋明芯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高玉珍、宋明芯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谢海玲审 判 员 刘建伟人民陪审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