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401号原告:刘某,男。被告:贾某。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人民陪审员 贾广廷人民陪审员 周全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