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401号原告:刘某,男。被告:贾某。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人民陪审员  贾广廷人民陪审员  周全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