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申恩荣与矫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恩荣,矫越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056号原告:申恩荣,男,84岁,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超(原告孙子),男,1989年生,汉族。被告:矫越斌,男,汉族。原告申恩荣与被告矫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张伟君的准确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原告申恩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恩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竹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