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5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钱偿还债务,被执行人之女张娜自愿提供担保,当庭兑付5000元,剩余部分从2016年6月6日后每月偿还1000元。执行费待兑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志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