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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财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金润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石桥汇丰歌厅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金润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石桥汇丰歌厅,王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财保314号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3号。申请人:山东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郑建水,董事长。被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汇丰歌厅,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张桓路71甲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经营者:王花,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王花,女,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山东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汇丰歌厅、王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山东金润置业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7年8月25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汇丰歌厅、王花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汇丰歌厅、王花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二、如被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汇丰歌厅、王花的银行存款不足9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