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于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1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1177号。负责人:李耀东,行长。被告:于淼,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净月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于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常 菁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