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建权与冉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权,冉红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690号原告王建权,男,生于1975年2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告冉红光,男,生于1967年4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权诉被告冉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权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权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权承担。审判员 李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香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