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建国、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国。被执行人易明。本院在执行杨建国与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明应向申请执行人杨建国支付车辆修理费153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1元、执行费135元,合计15816元,但被执行人易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81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先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