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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建国、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国。被执行人易明。本院在执行杨建国与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明应向申请执行人杨建国支付车辆修理费153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1元、执行费135元,合计15816元,但被执行人易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81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先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