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正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正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371号原告: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勇,系公司员工。被告:徐正大,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原告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正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正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蒲海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