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383号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以东、望仙路以南,行政支线以北华润凤凰城一期9栋115房。法定代表人喻霖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明,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颖,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邓超兰书 记 员 黄立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