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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会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会超,郭文亮,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50705A。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琦,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会超,男,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亮,男,1970年05月11日生,汉族,舞钢市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峰,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自鹏,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健康路北段路西清华嘉苑小区九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905771053。法定代表人:范建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庆刚,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俊,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会超、郭文亮及原审被告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谁应支付韦会超工程款;郭文亮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郭文亮向韦会超出具的舞钢市兴邦清华嘉苑一期工程1#-10#楼情况说明的事实来源;韦会超、郭文亮、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上述问题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证确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9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亚超审判员  张新兰审判员  尚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占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