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何思颖、广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何思颖,广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5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文澜路2号。主要负责人:胡建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清华,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思颖,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告: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堤三路28号。法定代表人:叶润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何思颖、广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