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窦艳丽与韩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艳丽,韩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835号原告窦艳丽,女,1986年6月5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韩小超,男,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艳丽与被告韩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崇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