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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1与厉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厉天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202号原告:杨某1,男,200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法定代理人:杨某2,系杨某1父亲。被告:厉天荣,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厉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厉天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袁 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梦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