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1与厉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厉天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202号原告:杨某1,男,200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法定代理人:杨某2,系杨某1父亲。被告:厉天荣,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厉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厉天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袁 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梦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