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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田显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显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850号罪犯田显润,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白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2005)攀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显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于2008年1月10日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13日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12年3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0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4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12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田显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田显润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田显润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显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获5个表扬。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已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田显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显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段元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