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5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代冠利与马东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冠利,马东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592-1号申请执行人:代冠利,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代庙新村大郢****号,被执行人:马东举,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艾北行政村东马寨**号,身份代冠利与马东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冠利借款70000元。承担执行费950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东举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