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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104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洪海与丁志辉劳务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海,丁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104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洪海,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朱吴镇丁家夼村。被执行人:丁志辉,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辛安镇瓦罐窑村。关于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丁志辉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0219010260177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39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志辉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0219010260177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