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104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洪海与丁志辉劳务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海,丁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104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洪海,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朱吴镇丁家夼村。被执行人:丁志辉,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辛安镇瓦罐窑村。关于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丁志辉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0219010260177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39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志辉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0219010260177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