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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6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谢某、李某等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920号原告:谢某,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被告李某,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唐人影视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琭雅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