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1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天和久经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镶红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天和久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镶红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天和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棵小区15栋1层24号。法定代表人:董桂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镶红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红旗乡。法定代表人:刘春生,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天和久经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镶红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213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6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