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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12812庄其敢与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黄玉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其敢,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黄玉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812号原告:庄其敢,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亚东,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黄海南路东方花园1幢303室。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玉军,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与二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辛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琪书 记 员  仲梦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