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善明不服被告大同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明,大同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202行初字第61号原告张善明,男,1951年4月4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住所地大同市御东文盛街兴梓园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马玉泉,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贺涛,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在原告张善明不服被告大同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善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善明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张善明25元。审判长 赵丽萍审判员 郭晓燕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