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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世金犯运输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113号执行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世金,男,生于1957年4月23日,住四川省泸县毗卢镇,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世金犯运输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王世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实申报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世金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世金在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毗卢支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29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毗卢分理处账户有存款人民币80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毗卢镇仙佛营业所账户有存款人民币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世金存款人民币12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洪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