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邢晓春与丁红旗、董文本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晓春,丁红旗,董文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邢晓春,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晨光花园。被执行人:丁红旗,女,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二一七队家属院。被执行人:董文本,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友谊南街晨光花园。本院在执行邢晓春与被执行人丁红旗、董文本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丁红旗、董文本协助上诉人邢晓春完成大同市城区友谊南街晨光花园15楼3单元8号楼房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库看第二项规定规定,裁定如下:丁红旗、董文本协助上诉人邢晓春完成大同市城区友谊南街晨光花园15楼3单元8号楼房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