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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邢晓春与丁红旗、董文本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晓春,丁红旗,董文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邢晓春,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晨光花园。被执行人:丁红旗,女,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二一七队家属院。被执行人:董文本,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友谊南街晨光花园。本院在执行邢晓春与被执行人丁红旗、董文本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丁红旗、董文本协助上诉人邢晓春完成大同市城区友谊南街晨光花园15楼3单元8号楼房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库看第二项规定规定,裁定如下:丁红旗、董文本协助上诉人邢晓春完成大同市城区友谊南街晨光花园15楼3单元8号楼房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