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1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蓝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215号申请人:蓝某某,女,1963年7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蓝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蓝某某以其房产作为担保,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蓝某某所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一套;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先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