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蓝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215号申请人:蓝某某,女,1963年7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蓝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蓝某某以其房产作为担保,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蓝某某所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一套;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先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