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7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艾平香与康钰娸、康良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平香,康钰娸,康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7430号原告:艾平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霞,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晶,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钰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良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艾平香与被告康钰娸、康良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康钰娸、康良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以行政案件尚未审结,而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原告对涉诉房产是否享有权利并有权主张,故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27日案外人张莉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本案原告艾平香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原产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了(2017)津0103行初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张莉莉的起诉。现案外人张莉莉就该行政案件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蔡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