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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瑞祥新材料有限公司、安丘丰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瑞祥新材料有限公司,安丘丰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47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瑞祥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生,经理。被执行人:安丘丰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金,经理。本院在执行潍坊瑞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丘丰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丘丰金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账号:90×××17),现因申请人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丘丰金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账号:90×××17)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帅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