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龚学杰与楚永超、陈传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学杰,楚永超,陈传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2242号原告龚学杰,又名龚胜利,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楚永超,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陈传梅,女,38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龚学杰诉被告楚永超、陈传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学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学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学杰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波审 判 员 刘成岗人民陪审员 孔继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