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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龚学杰与楚永超、陈传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学杰,楚永超,陈传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2242号原告龚学杰,又名龚胜利,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楚永超,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陈传梅,女,38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龚学杰诉被告楚永超、陈传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学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学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学杰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波审 判 员  刘成岗人民陪审员  孔继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