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秀、万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万峰,彭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女,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被执行人:万峰,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彭约萍,女,1974年12月29日生,住萍乡。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刘秀申请万峰、彭约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按规定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军审 判 员 潘涛审 判 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