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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刑更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邱光书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光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更70号罪犯邱光书,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宣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光书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赃款人民币7896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燕飞、代理检察员李敏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指派干警胡亚兰、张云宏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邱光书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邱光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光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判决退缴赃款人民币78960元,已履行人民币7869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邱光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光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