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望岭路19号财税楼4-3号。法定代表人:杨自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芳,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上诉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雪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陈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新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