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安民与尹明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民,尹明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984号原告李安民,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被告尹明学,男,50岁,汉族,住灵宝市故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民与被告尹明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安民负担。审判员 赵晓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艺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