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十堰市驰骋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吉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驰骋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吉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驰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普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世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吉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普林工业园普林1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玉超,男,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宝,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驰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吉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8月14日向十堰吉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十堰吉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十堰吉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7474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其银行存款以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