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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荣真、杭州幔利实业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真,杭州幔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真,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培国,山东拓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幔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众力村。法定代表人徐雅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荣真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幔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78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荣真上诉称,1.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2.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不明确。3.原审裁定确定争议标的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幔利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为杭州萧山管辖。该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明确管辖法院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应属有效。由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张荣真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