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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洪学与张聚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学,张聚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57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学,男,193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瓦房店市村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聚升,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瓦房店市村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李洪学与被执行人张聚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瓦农裁字(2017)第4号仲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瓦农裁字(2017)第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审 判 员  那荣久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