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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强森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川俊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强森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川俊门业有限公司,涂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人 名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467号申请人成都强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顺河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邱雪梅。被申请人成都川俊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三社55号。法定代表人侯付伦。被申请人涂小丽,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人成都强森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川俊门业有限公司、涂小丽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川俊门业有限公司、涂小丽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强森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登记在被申请人涂小丽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锦溪路83号2栋1单元23楼2303号房屋(备案号:322588)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