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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敬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女儿敬雨涵随何某某生活,敬某某每月负担女儿抚养费500元(从2015年1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给止女儿成年)。调解书生效且过了约定的付款期限后敬某某至今未主动履行。2017年8月23日何玲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敬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动履行了12500元,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已领取案件款125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从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共25个月的抚养费12500元给付内容的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共25个月的抚养费12500元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小康代理审判员  孔庆涛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