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牛祝涛诉吴效中 吴效彬 牛祝年 牛祝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祝涛,吴效中,吴效彬,牛祝年,牛祝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540号原告:牛祝涛,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清,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效中,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效彬,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牛祝年,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牛祝德,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超,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祝涛诉被告吴效中、吴效彬、牛祝年、牛祝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牛祝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祝涛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祝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梓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