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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7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惠发存与杨锐萍、张茸茸、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发存,杨锐萍,张茸茸,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733-1号申请执行人惠发存,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锐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茸茸,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锐萍、张茸茸、李涛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发存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锐萍、张茸茸、李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发存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0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惠发存发现被执行人杨锐萍、张茸茸、李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