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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廖正芳与李昌江、李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正芳,李昌江,李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007号申请人:廖正芳,女,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昌江,男,1979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群英,女,1980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廖正芳与被执行人李昌江、李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2002民初2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4月12日,权利人廖正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等费用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申请执行人以双方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人3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等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02民初2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梁小龙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东 来自: